彭博士:禁止或限制堕胎是否违背《美国宪法》之争议

作者: 彭丽芳博士

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对Dobbs诉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sation 案做出如下裁决:

“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confer a right to abortion; Roe and Casey are overruled; and the authority to regulate abortion is returned to the people and their elected representatives.”(见英文裁决书草案第1页)


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认为《美国宪法》并未赋予女性堕胎的权利,限制、禁止或者保护堕胎的权利将归还人民和人民所选代表,即由各州自行决定。这一裁决因此推翻了最高法院于1973年和1992年在禁止或限制堕胎是否违宪这一议题上做出的裁决,与后二者一起构成了美国最高法院在该议题上的里程碑似的决定。


最高法院前后不一致的裁决表明大法官们对一个关键性问题有不同的解读,即堕胎权是否为美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

1973年Roe案中,多数大法官认为堕胎权是一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法官主张堕胎权是right to privacy的一部分,而right to privacy 可由宪法修正案第1、4、5、9、14条推演出,尤其是第14条中列出的right to liberty推导而出(裁决书草案第2页)。因此,各州宪法和法律如有禁止堕胎或限制堕胎的法律,则与《美国宪法》相抵触。1992年的最高法院则并未深究此问题,更多的是参照1973年的裁决(判例法 precedent),支持73年确立的原则。

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的主要意见认为1973年的裁决对《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有误读,也没有遵循美国先例(裁决书草案第3页、第5页)。法官认为《宪法》并未明文将堕胎权列为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在Roe案之前,美国并不存在支持将堕胎权列为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的法律(裁决书草案第3-5页)。因此,根据《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The Bill of Rights)体现的联邦主义原则,宪法中未列明的关于堕胎的立法权应归还各州,由各州自行决定是否予以积极保护、限制或者禁止。



从司法和法律层面而言,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的裁决,并不能被解读成反对堕胎或无条件禁止堕胎的意见。准确而言,这一决定推翻的是1973年Roe诉 Wade 案中确立的联邦宪法保护女性在怀孕12周内 (the first trimester) 享有堕胎权这一法律在各州的适用性原则。

不同于持枪权(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我们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文本中确实并不能找到right to abortion这个词和相关规定与条文。因此,诚如此次最高法院的裁决书意见所言,《宪法》及 The Bill of Rights未明文将right to abortion列为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

美国为联邦主义国家。根据联邦主义(federalism)的精神,《宪法》中未明载的权利归各州所有。因此,在Roe案之前,美国一直无统一的堕胎法,各州有权制订自己的堕胎法。1973年替 “Jane Roe” 辩护的律师们尝试要做的一件重大事情便是促成联邦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和承认,从而统一各州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由此观之,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否认的是Roe案确立的堕胎法在各州的普遍适用性,从而欲将此项立法权归还给各州。各州可依据民意、历史传统和其特殊条件,制订具体的保障(不仅合法而且积极保障)、限制(如怀孕6、8、或20周后不得堕胎)、或禁止(如危及母亲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堕胎的法律。

所以,将此次大法官们的裁决解读成反对堕胎的行为是不准确的。

Roe案被推翻并不能实质性影响原本就存在保障堕胎权或者合法化堕胎权的州,被影响较大的是那些在Roe案之前确立了禁止或限制堕胎但是在Roe案之后这些法律便失效的那些州。随着Roe案被推翻,因为没有了联邦宪法对堕胎权的保障,原本有禁止或限制堕胎倾向的州(如共和党支持者较多或地方议会中共和党较多)确有可能制订更加严苛的堕胎法律。



根据Washington Post 6月24日发布的来自Guttmacher Institute(此机构的数据为研究和分析美国堕胎相关议题的主要来源之一)的数据,自Roe诉Wade 案被推翻后,美国各州关于堕胎的立法情况如下:在20个州以及District of Columbia (即Washington DC) 地区,堕胎合法,并且可能受到保护(其中在16个州以及District of Columbia地区,堕胎受到法律的保护);有8个州,堕胎暂时是合法的;16个州的法律禁止或者mostly ban 堕胎;有3个州(North Dakota, Wyoming, Idaho)禁止堕胎的法律即将在一个月内生效;剩余3个州(Iowa,Indiana,Georgia)可能会确立禁止堕胎的法律。

因此,虽然6月24日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未主张反对堕胎,其结果确实促使了一些倾向反对堕胎或限制堕胎的州重新确立严苛的堕胎法律。

无论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在西方其他国家,美国最高法院就同一问题(州针对堕胎进行禁止或限制立法是否违宪)于2022年6月24日做出了与1973年和1992年不一致的裁决,这样的事实本身就足以引发诸多讨论和争议。

是否应该在立法层面保护、限制或禁止堕胎这一问题在美国社会中自20世纪中叶以来一直争论不休。这一议题不仅涉及基督教对美国社会的深远影响,也涉及公民权利运动和女权主义,还涉及《美国宪法》中规定的联邦政府与地方各州之间的权力界限问题。

美国社会对堕胎的看法和态度实际上经历了发展和变化。在公民权利运动兴起之前,基督教对堕胎的态度普遍为美国各州所接受。没有任何一州制订或存在支持堕胎的法律。相反,多数州禁止堕胎并将堕胎视为一种罪行。然而,自宗教世俗化和公民权利运动与女权主义兴起后,主张保障女性堕胎权的声音逐渐增多。这一股力量发展至今已经能与支持禁止或限制堕胎的力量进行抗衡。也是在这一时期内,美国的最高法院受理了其历史上最有名的关于堕胎立法的案件。

自殖民地时期到20世纪中期,基督教关于堕胎的观点,一直为美国主流社会接受。基督教(非当代)不鼓励堕胎,并且认为堕胎是一种罪(felony or crime),除非母亲的生命遭到威胁。

美国还未建国之时,清教徒就堕胎议题,遵循的是基督教的教义和英国的习惯法。根据这些传统,女性怀孕自胎动后(quickening)则不允许堕胎,虽然当时并没有成文法规定堕胎是一项罪名。1854年,Texas成为美国第一个将堕胎罪名写入法律的州。直至《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于1868年通过之时,美国有四分之三的州(当时美国有37个州)将怀孕期间任何一阶段的堕胎行为都视为一项 crime(裁决书草案第3页)。

即使进入1900年,堕胎在每个州都是一项重罪。这当然与基督教和英国传统对美国的影响不无关联。这一主流观点和做法直到Roe案的出现,才受到挑战。也因为此,Roe案在美国历史上对于改变美国人对堕胎的看法而言具有很大的影响和意义。



Roe 案试图在宪法层面和联邦政府层面,寻求对女性堕胎权利(怀孕12周内)的保护。对支持堕胎的人士而言,如果州制定了与此不一致的堕胎法,则是无效的法律。而今,最高法院重新审查了Roe 案,重新解释了《美国宪法》,认为堕胎权并不是《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应该将堕胎的立法权交还给各州,从而不在宪法或联邦政府层面干预堕胎的立法。各州可以自行制订具体的法律,可以是保障堕胎权的法律,也可以是限制或禁止堕胎的法律。所以,将此次最高法院的裁决解读为反对堕胎的行为,是不准确的。

其次,大法官也并未曲解《美国宪法》文本,而是遵守了宪法规定的联邦主义原则。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最高法院对Dobbs 诉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sation 案的裁决结果确实会促使一些倾向反对堕胎的州重新确立起更为严苛的堕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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