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广场舞并不等于喧哗

广场舞大妈

这篇文章是对杜木桥先生一文(与《为广场舞辩护几句》作者商榷的回复)的回复。

首先欢迎任何人对本人的观点进行反驳和商榷。

其次我要简短说的是写这篇小文章和勇气木有任何关系,写篇小文也需要勇气?这您就可能搞错了,至于行文如何,无需在这里讨论。
您说不再在道德范畴评述广场舞,可紧接着您就称之为糟粕,您是不是不具有连续性的逻辑思维?难道这种糟粕称呼本身不就是道德评判么?一种文娱形式,是不是属于糟粕,真的不是您所能界定的,因为您不具有作出这种界定的资质和能力,除非您能证明您代表国家或者什么组织。

您在这里定义广场舞这种娱乐形式为糟粕,实际上只是您自己的情绪宣泄,根本谈不上具有任何理性,所以,您的界定既不具有权威性,也不具有参考价值。
不过您有一句话我倒是很同意:是与非必须依法界定。那您界定广场舞为糟粕是不是依法了呢?又有哪个国家法律界定了广场舞的是与非了呢?在您没有给出确定的相关的法律条文界定广场舞这种娱乐形式的是与非之前,您搬弄那么些中外法律术语又想说明什么呢?说明您知道得多?可是您就没觉得您是在胡乱解释法律么?

现在来具体讨论下广场舞。
您如此带有偏见性的甚至于仇视的看待广场舞,是因为所谓的广场舞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我不得不指出的是,您在逻辑思维的方法上是有些障碍的。简单说,广场舞并不等于喧哗,广场舞与喧哗之间也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假设如某些人建议的那样,跳舞者带上耳机,不发出让别人听到的声音,您又如何界定呢?也许您还是称之为糟粕。所以说您对广场舞这种娱乐形式的认知是偏执的,非理性的。

至于广场舞喧哗扰民的事情,如果您认为谁干扰了您的生活,您完全可以选择报警或是报告市政委员会,自然会有相关部门根据您的投诉进行解决。到此为止,您所能做的也就是这些了。至于在网上发帖、批判、把别人调查的底儿掉,并用一些恶毒的语言来形容别人,坦率讲,这是一种矫情,是一种得了便宜还要卖个乖的心理,更是一种文革中红卫兵的作派,您们在这件事上表现出来的教养,不客气的说,跳广场舞的大妈们的教养也应该高过您们。因为您形容他人所用的语言之恶毒,仇恨之强烈,真教我瞠目结舌,大开眼界。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也怀疑您有教授我的语文的资格,但不管怎样,还是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