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禁食猫狗肉

日前台湾发生军人虐杀流浪狗事件,还有台大侨生虐死流浪猫等虐待动物事件。台湾立法院11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草案,对于吃猫肉、吃狗肉或其内脏等,违法者将处5万元至25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锾,还要公布姓名、照片以及违法事由,如果限期未改善者,得连续处罚。

12JCA001__20170412_L

台湾《自由时报》报道,提案的国民党立委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犬猫事件频传,之前还甚至发生集团放狗杀街猫事件,仅台北市就有85起检举案,现行动物保护法刑度吓阻力不足,实有提高虐待动物处罚之必要;此外,近年来民众动保意识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将禁食猫狗肉列入自治条例中,促成本次禁食猫狗肉的修法。

现行《动物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将故意杀害、虐待动物,使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刑责,经三读通过,由现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万至100万罚锾,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万至200万元罚锾,针对情节重大或连续犯、累犯者,最高可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万至500万元罚锾。

而在第27条中,除了贩售、购买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猫屠体、内脏或含有犬猫成份的食品,也要开罚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民进党立委邱志伟也提案,明定未来饲主不得以汽机车牵引宠物,否则将开罚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

(源自:联合早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