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终有结果: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市“反杀案”引起中国民众的广泛关注 此案的关键之一是街头视频采集记录了一切
几乎在同一时间,昆山市检察院也通过其官方微博帐号发布了有关”昆山反杀案:属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撤案符合规定”的消息。指出,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市警方最新发布的通报透露了此次震惊全中国”昆山反杀案”的近一步细节。通报显示,涉案人员包括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而抢刀”反杀”的涉案人名叫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警方公开案件起因
警方公布的通报中也详细公开了案发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昆山警方表示,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警方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警方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
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警方消息还显示,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昆山警方公布对案件的定性以及理由,声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行凶”的定义明确
公安机关表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另外昆山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网传消息有真有假
另外警方通告的消息还涉及了与此案相关的多个之前未经证实,但在网络媒体上广泛传播的信息,包括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昆山警方证实,刘海龙在昆山期间,确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之前有消息称刘海龙车中可能有枪支。警方表示,经现场勘查,警方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另外,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昆山市警方证实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当地警方和检察机关的最新表态立即引起了中国公众舆论的广泛反响。昆山公安微博帐号公布的相关消息在一个小时内就收获了接近13万次”赞”,41000多条评论和超过55000次转发。《北京青年报》在腾讯新闻客户端上的相关报道一个小时内的跟贴数量就超过18万。被置顶的评论称:”这是一个标志。一个法律与人性的和谐标志!一个过程与结果的理性标志!一个保护善良人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