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碎念】安乐死: 给出选择权是正确的
|作者: (奥克兰)孙丽莎
2019年6月26日晚,新西兰行动党(ACT)领袖David Seymour提出的《生命终结选择法案》(End of Life Choice Bill) 在国会通过二读。
这一法案如果通过三读,意味着那些身患绝症、可能在六个月内过世并经历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在医生的协助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其实,六个月的期限期是有待商榷的。工作当中遇见过很多被医生判了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都活过了两年。没有人能知道一个人离世的确切时间。
在得知是哪种绝症,以后病人就应该预先考虑,预设医嘱,到最后三个月,病人自己应该有感觉,这时可以和医生确认选择。
每个个体差异很大,不应该定出一个一刀切的时间,应该定出原则和范围,在执行当中个案处理比较好。
反正新西兰也没有多少人,这么小的人口基数,比较容易掌控。
有些癌症晚期的疼痛很难控制,有些则不然。所以给出选择权是正确的, 但不一定每个人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