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很善于利用彼此的资源进行合作,这方面的成功商业案例很多;不过,也有些是不欢而散,甚至弄到对薄公堂、反目成仇。
现代社会里,熟人、亲朋好友之间一起合作、投资做生意很常见,华人很善于利用彼此的资源进行合作,这方面成功的商业案例很多;不过,也有不欢而散,甚至对薄公堂、反目成仇。
新西兰知名的华裔出庭律师汪君尊,见过太多合作不成反成冤家的案例。
最近这个周末的电话聊天中,汪律师给我讲了几桩商业合作失败的故事,说实话,听得我脊背阵阵发凉。

天底下没有什么新鲜事,这些案子的深层原因不外乎人性的贪婪、欲壑难填。因为发生在新西兰,涉案的都是华人,所以这些案子还有同语言和文化相关的特殊之处。例如,合作的一方因为英文不好、信息不对称而过于相信合作的另一方;同时,由于对新西兰法律不了解而没有及早通过专业人士获取相关的专业建议。
下面这两个案例故事,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生没齿难忘的沉痛教训。
第一个案例故事中,一位海外投资人通过新西兰的合作方参与了新西兰的一个投资项目。
合作方告诉他投资总额是2000万纽元,他信以为真,按照一人一半的投资比例,老老实实拿出了1000万交给新西兰合作方。
他以为合作方像他一样也出了一千万,然而,他并不知道这个 项目的投资总额也就1300万,新西兰合作方根本没出钱,只是借了三百万而已。
而且,合作方还做了公司董事,所有主控权都在其手上,利益对半分成。直到后来因为其他问题出现纠纷,这位海外投资人才发现自己一开始就被蒙骗了。

这名投资人后来找到汪律师,起诉合作方。
汪律师说:在她处理的诸多经济官司中,这种投资人忽略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项目落地情况,直到最后才发现问题的情形很常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
汪律师就上面这个案子分析说,首先是因为投资人不在新西兰,没有直接参与投资项目,是通过合作方介入的。
第二是投资人英文水平不够好,所掌握的信息都是合作方提供,而投资人没有做任何验证。
第三,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从银行家到律师到办贷款的工作人员,都是新西兰合作方去联系的,这些人根本不知道项目投资的真实状况,不知道海外投资人的存在。他们以为这个1300万的项目就是同他们打交道的这个人在出资和操作。
汪律师说:“投资商应该一开始就找一位新西兰律师,将合作方提供的投资方案给律师看,并通过律师做内容上的确认。”
汪律师说:“投资人要对合作投资项目至始至终地保持警觉性,要关注投资资金是怎么安排的,投资项目是不是真实落地;另外,还要确认落地的项目同你对合作项目的理解是否一致。总之,不要等到出现纠纷的时候才去关注所有这一切。”
汪律师说:“这个案中的投资商,应该一开始就找一位新西兰律师,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要将合作方提供的投资方案给律师看,并通过律师做内容上的确认。”

汪律师又讲了她处理过的另一桩案子。
在这个案子中,新西兰合作方告诉投资方说,他看到一个特别好的投资物业,刚好认识业主,可以趁物业还没上市,用500万纽元的价格买下来。
投资人轻信了合作方的建议,答应一人出资一半。
但其实,这个物业只值250万纽元,新西兰合作方用投资人给的250万先买下这个物业;然后,做了一个500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卖给”他自己和他的朋友,并让自己看上去也出了250万的样子。
在整个过程中,这个人其实是一毛不拔,“空手套白狼”,就在同朋友“合购”的物业产权证上占了一半的权益。
那么,骗局是怎么被发现的呢?
后来,是因为投资人想卖房,但他发现怎么都卖不出500万的价格,最多也就是300万。可这300万还要给新西兰合作方分一半,那他这个投资不是亏大了吗?
汪律师说:“这个投资人很困扰,后来找银行贷款,银行向他要房屋估价,他找人估价后了吓一跳,怎么价值500万的房子,估价才260万?”
投资人满腹狐疑找汪律师的律师行进行调查。发现真相后,火冒三丈。可以想象得到,一个人发现自己被信任的朋友欺骗后会有多么恼怒。
汪律师说:“合伙做生意,总体利益是一致的;可在合作者之间,彼此利益并不一致。所以,每个参与合作的人,都要有自己的信息来源和律师,要确保有本地的专业人士一开始就为你的投资把关。”

“如果是海外投资人,一定要找新西兰律师吗?” 我问道。
汪律师说:““当然,因为针对新西兰的项目提供服务,必须要找懂新西兰法律的人才能帮忙参谋啊!
“如果你有足够的英文知识,能判断出对方给你讲的都是真的,那当然好;但如果你看不懂英文文件,又没有基本的求证与核查意识,那不就被人牵着鼻子走了嘛!”
汪律师接着说:“如果自己英文不好,看不懂文件,那就应该将合作方提到的任何东西都索取一份文件, 让律师为自己把关。”
汪律师提醒说:“投资人要对合作投资项目至始至终地保持警觉性,要关注投资资金是怎么安排的,投资项目是不是真实落地;另外,还要确认落地的项目同你对合作项目的理解是否一致。总之,不要等到出现纠纷了才去关注所有这一切。”
汪律师说,这类案子中,即便是被骗的投资方打赢官司,判决书有时候也可能是一纸空文 – 因为合作方可能没能力还钱。这时候,除非你投资的项目增值到一个相当高的地步,否则就可能血本无归。
作者: 毛 芃
新西兰有一个良心法则。 按照新西兰皇家律师事务所汪君尊律师的解释:“良心法则也就是常理、常识,基本的良心原则。”
新西兰法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用良心法则办案呢?
10月新西兰劳动节长周末的上午,汪律师在电话那头,给我讲述了另一个令人嘘唏的官司。这个故事发生在外甥女和亲舅舅之间;外甥女在新西兰,舅舅在海外。

若干年前,外甥女想投资一个物业项目,钱不够,自己出了三分之一, 找妈妈出了三分之一,然后请海外的舅舅出三分之一。
外甥女告诉舅舅说:“以后赚钱了我们大家都有份”。
舅舅同外甥女的母亲感情很好,看外甥女张口,二话没说就把钱拿给了外甥女;对这个投资项目放在外甥女的名下也没任何意见。
后来这个投资物业果然升值,可舅舅直到退休,才想起要把这笔投资款和增值的钱一起拿回来,准备养老用。没想到这时候,外甥女变卦了。
外甥女对舅舅说:“舅舅你搞错了吧?那笔钱不是你送我的吗?”
舅舅愕然,他记得很清楚,当初外甥女说的是投资款,可是,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
当年,外甥女只是突然从新西兰打电话给海外的舅舅,告诉舅舅投资一个房产缺钱,想要舅舅也来参与投资。然而,舅舅拿不出任何证明证实当初给外甥女的钱并不是赠予。
在新西兰法院,外甥女还对法官解释道:“我舅舅一辈子所有的工作机会、升迁机会、赚钱机会都是我妈妈帮他铺垫的,他赚的这些钱其实是我妈妈帮他赚的。” 这位外甥女试图向法官说明舅舅赠予她钱投资买房的合理性。
这是一个很棘手的案子,汪律师帮助案子中的舅舅将官司案子从奥克兰高院打到上诉法院,最终,舅舅胜诉了。 这要感谢新西兰的良心法则。
汪律师解释说:“良心法则的出发点是凭良心说明钱是谁出的,谁出资,谁就应该拥有。所以,洋人法官首先要看钱是谁出的。”
法庭很快确认外甥女投资买房的钱很大一部分是舅舅出的。
这时候还要看舅舅是不是因为其他原因给外甥女这笔钱,例如,是不是他曾经借过外甥女的钱,这笔钱是还款、舅舅因而不再是这笔钱的拥有者。不过,这样的证据并不存在。
汪律师说,对这种没有任何证据的案子,法官只能按照新西兰的良心法则判案。
她说:“经济纠纷中,如果你说对方转给你的钱是“赠予“的,但如果没有赠予文件,你硬说转你账上的钱就是赠予你的,金额越大,法官越不相信你。”
对于这个没有任何证据的案子,新西兰法官凭借良心法则(Equity)判决舅舅赢了官司。
法官要求外甥女把房子卖了,根据以前舅舅出资比例, 将舅舅的投资款连同增值部分一起还舅舅。这个案子最终也得到了执行。

在这个案子中,长辈过于相信晚辈。长辈听晚辈说新西兰有一个投资项目不错,就一口答应晚辈的请求参与投资,晚辈要多少钱就拿多少钱。
长辈因为信任晚辈,也不要求将投资房产放自己名下,认为年轻人“会处理好”,结果若干年后,长辈发现自己投资的养老钱打了水漂,因为当年没有同晚辈有任何投资安排的文字说明,晚辈压根不承认自己曾经的投资。
晚辈的六亲不认、利欲熏心,真是要让晚辈吐血,打官司更是劳心费神伤感情。
汪律师说:“好在新西兰有良心法则。 如果你同他人一起投资,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安排,投资项目上也没有挂上你的名字,你不用担心。”
“在新西兰,并不是房子买在谁的名下房子就一定是谁的,也不是说你对房子的归属权有质疑你就要举证。就像上面这个舅舅同外甥女打官司的例子,一个你出资的房子哪怕不在你名下,哪怕你没有证据,只要你不放弃法律武器,新西兰的良心法则也是会帮到你的。 ”
作者: 毛芃
亲兄弟,明算账,这是一句有名的中国格言。可现实生活中,不少华人亲兄弟在财务往来中往往做不到亲情金钱要分开。这方面,奥克兰皇家律师事务所的汪君尊律师深有体会。20年出庭律师的职业生涯中,汪律师看到过一幕幕亲兄弟之间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看到太多亲情因为一方过度信任、一方过度贪心而支离破碎。

前不久的劳动节长周末,我听汪律师讲了她亲历的两宗亲兄弟打官司的故事。
第一个故事的哥哥是生意人,海外某地生意做得很成功。多年前他的弟弟技术移民到新西兰后,哥哥也送两个孩子到新西兰读书,他发现孩子的寄宿家庭环境不理想,就想买个房子给孩子们住,并请弟弟就近照顾他们。
哥哥因为远在海外,而奥克兰的孩子尚在读书年龄、不懂房屋买卖,当哥哥的于是把买房的事情托付给了弟弟。
弟弟很用心地帮哥哥买了套房子,并很有心机地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和哥哥大儿子的名下。
30年后,当年在奥克兰读书的两个孩子早已去其他国家发展,哥哥年纪也大了,想把奥克兰这套房子处理掉,就请弟弟帮忙把房子卖了,把卖房钱转回给他。
可是,弟弟却对哥哥说:“哥,你忘了吗?那套房子的钱是我出的;房子是在我名下,当时为了让你儿子以后移民方便,我做了好事,让律师把你儿子的名字也加上去了。现在,是时候把你儿子的名字从房产证上拿掉,而不是你把钱拿回去。”
哥哥一听这话就懵了,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信任的亲弟弟,会说出这样的话。
兄弟俩于是各说各的理,越说越僵,最后不得不打起官司,找法官裁决、主持公道。哥哥因为在海外对新西兰人生地不熟 ,于是找到了汪君尊律师。
汪律师经过了解,得知当哥哥当年因生意太忙、英文又不好,往新西兰汇款这事儿是由弟弟代为办理的。因此,造成弟弟有机可乘,能够将哥哥给的钱从自己名下从海外汇到新西兰。
从表明上看,弟弟有不少证据证明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弟弟的文件比哥哥的还完整、齐全,哥哥有口难辨。
那么,汪律师是怎么帮哥哥打赢了这场官司呢?
按哥哥的说法,当年买房的钱是从哥哥公司的账上拨出来的。既是这样,那公司账目上总会有记录吧。于是,哥哥找到当年的公司出纳翻起了旧账。果然,出纳的账目显示,若干年前的确有一大笔钱从公司账上拨出,出纳还记得老板说拨这笔款子是为了在新西兰买房子。
后来,这位出纳作为证人被从海外请到奥克兰法庭上作证。出纳在法庭上说,当年她是根据她老板的指令,同老板的弟弟一同去银行取的这笔钱,出纳说,她在银行这边柜台取出现金,老板的弟弟在另外一个柜台就把钱转出去了。
汪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那时在当地大额汇款往海外都需要用现金购买外汇才能汇出。
不过,弟弟在汇款的时候,很有心地用了自己的名字,而不是哥哥或哥哥公司的名字。
这下,弟弟从海外汇巨款到奥克兰的真相水落石出,弟弟买房的钱源于自己的亲哥哥明白无误。
最终,法官判决哥哥30年前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子归回哥哥名下。贪心的弟弟鸡飞蛋打,房子要还给哥哥,兄弟情份也烟消云散。

这第二个兄弟官司的故事也是同买房子有关。这一次是弟弟在海外,哥哥在基督城。
若干年前,这对兄弟一起出资在基督城买房。后来弟弟离婚又再婚,需要钱买新房子,于是请哥哥把以前两人共同投资的房子卖掉,把属于弟弟的购房款还给他。
不料哥哥说:“什么房子?我们在基督城买的房子,同你有什么关系?”
弟弟听了哥哥这话,就像当头挨了一闷棍。他惊讶地说:“啊,你不记得了吗,哥哥?……”
弟弟急忙把当年两人如何一起投资买房的细节一五一十说给哥哥听,哥哥的回复却是:“你是不是记错了?”
在海外的弟弟无奈之下找到了汪律师,他提供了当年转钱给哥哥买房的证明。
汪律师手上有了足够的证据,就开始代表弟弟起诉哥哥。
而哥哥呢,则拿出当年买房的有关文件,文件上虽然有这对兄弟的名字,但却是夫妻关系。哥哥用这个文件来证明说房子是他和太太购买的,至于为什么是弟弟的名字,他说是律师弄错了。
汪律师说,新西兰律师早些年在向土地局提供客户土地产权资料时,会写上客户的姓名、地址和职业,以说明客户是谁。如果客户是对夫妇、律师搞不清他们的职业,通常会写上两个人的姓名,写上谁是先生、谁是太太。
在这个故事中,基督城的哥哥在找律师登记相关资料的时候,是带着太太一同去的;洋人律师误以为是他夫妻二人在买房,加上华人的名字都是拼音,洋人律师根本看不出姓名是John还是Mary,辨别不出男女,误以为兄弟俩的姓名就是眼前坐的这对夫妇,于是在兄弟俩的姓名后注明两人是夫妻关系。
哥哥看到了这个错误,不知为何当时没有要求律师更正,这为后来同弟弟的房产官司埋下了伏笔。
可是,当初办理购房证明不需要两个购房出资人共同签名吗?
汪律师解释说:“早期新西兰进行房地产登记时,如果买家买房不需要贷款,那是不需在购房文件上签字的。”
这就是为什么当时的房产证上没有弟弟的签名。
就在汪律师为打这场官司做各种准备的时候,突然传来了兄弟两人庭外和解的消息。
原来,这对兄弟的感情还是比较不错的,在高院审理开始前,他们于是选择了庭外和解。
汪律师说:“哥哥可能是自知理亏,担心官司一路打下来,他输了官司还要赔上律师费,于是同弟弟私下达成一个协议。”
根据协议,哥哥同意把弟弟多年前转给他来的二十几万纽元买房款悉数还给他,但房子增值的部分就没加进去;按照新西兰法律规定,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按照投资比例算给弟弟的。
不过,案子中的弟弟接受了哥哥的和解条件,放弃了房屋增值的那部分款项。也许弟弟考虑到打官司还要花钱给律师,那还不如把钱给哥哥好了。
汪律师说:“洋人法官常常问我一个问题,为什么你们华人在安排大笔金钱往来的时候,没有任何清晰的交代?大家又不是文盲不会写字,也不是请不起律师,为什么不做任何文件来说清这些事项?”
这类情况下,新西兰人通常会怎么做呢?
汪律师说:“按新西兰人的惯常做法,当事人可以签署一个授权书,例如,授权A将我的50万纽元投资在一所房子上,授权A帮我管理这所房子,我的授权可随时取消,有一天我要卖房的话,A必须配合我等等。”
汪律师说:“很多时候我们华人家庭成员之间在安排钱财的时候,因为情面上的因素,或是因为一时偷懒或是想蓄意隐瞒一些其他安排,没有做一个很清晰的财务安排文件,这往往会成为日后经济纠纷的导火索。”

她说:“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务问题演变成法律纠纷的时候, 当事人需要花很多律师费才能‘解套‘。
“而且,这类官司会对亲情造成永久性的伤害,因为同亲人反目成仇打官司的后果很严重,除了花律师费和财物损失之外,还有家庭关系的破裂,而这是你要承受一辈子的代价,这种伤痛是不可挽回的。”
汪律师说:“我代理了这么多件官司,帮那么多人拿回钱来,除了上面讲到的那对兄弟自己和解的案子,没有看到一次亲人之间因为钱财打官司后恢复原来的家庭互动。
汪律师叮嘱读者朋友如果有家人之间有什么金钱投资商的安排,协议,务必把它写下来,就算不是找律师写,也要自己写下来,至少日后出现纠纷,有据可查。这样会省去很多麻烦、烦恼和金钱上的损失。
作者: 毛 芃
在上一篇为离婚不分财产给妻子,渣男做假证被律师揭穿 的采访故事中,汪律师讲了一个被告作假证的案例。
可是,有没有律师协助当事人作假呢?我追问汪律师。
汪律师想了一下,谈起一桩她经手律师参与作假的案子。

这是一个同赌博有关的案子。女当事人 Z 因为沾染赌博恶习,钱输的差不多了,就想把房子拿到银行做抵押,好贷上一大笔钱继续去赌。
用来抵押的房屋为Z女士和她的先生共同持有,按照规定,Z女士以自己名字贷款,她的先生必须做为担保人在贷款文件上签名。
可是,Z女士不敢让她在台湾的先生知道实情,便告诉做贷款文件的律师说,不用在意她先生怎么想,只要能搞定银行给她贷款就行。
这位律师明知他的职责是同Z女士的先生讨论房屋抵押贷款事宜,确认Z女士的先生同意担保。然而,这位律师为了满足女当事人的心愿,为了赚点便宜的服务费,在没有联络当事人的先生的情况下,帮她向银行做了虚假说明。
结果,纸包不住火,女当事人在东窗事发后消失得无影无踪。追究起来,才发现这位律师压根没有给 Z 女士的台湾先生打过电话,也没有发过任何文件给他,Z 女士的先生对房屋抵押贷款一无所知。
可是,这位律师坚持说自己给那位台湾先生打过电话。汪律师经仔细查证,发现他给的电话号码有误,根本不是那位先生的电话号码;另外,打电话的时间也有问题,律师声称打电话的那天,刚好那位先生不在台湾。
毫无疑问,这位律师违反职业操守,帮助客户作虚假说明。
鉴于这名律师的当事人 Z 女士已逃之夭夭,不知所踪,法官于是要求他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那位台湾先生因为他的过失而在房产方面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律师,这么光鲜受人尊重收入不菲的职业,为什么会有律师愿意帮助自己的客户作假?我问汪律师。
汪律师认为这同一些华人客户的“迷思”有关。
她说,在她20年的执业生涯中,发现一些华人客户在法律上的“迷思” – “他们不了解法律的神圣性,不晓得律师的职业功能,以为厉害的律师是能帮他/她把黑的说成白的,甚至能不惜代价协助客户做不真实的说明、做虚假文件。”
汪律师说,有些华人觉得律师的功能就是帮他们把很麻烦的涉及法律的问题回避掉,减少当事人的合规成本。
“然而,这绝对不是律师的工作,这也不是律师的职业功能,"汪律师的声音有些激动。
汪律师说:“新西兰几年前引入《反洗钱法》之后,律师、房屋买卖中介和银行都要对客户资金来源做些额外的要求和调查;很多客户就认为哪个律师能让我不要搞这些我解决不了的事情就是好律师、就是有能力的律师。
“其实这个观念同法律观念恰恰相反。有这种想法的人要记住,如果有专业人士、专业律师愿意为你铤而走险、用违法的方式回避法律要求,到头来风险还是落在你自己的身上。”
《反洗钱法》出来之后,一些客户因为没法儿解释自己的钱是怎么来的、学历是怎么来的,没办法解释自己的工作经历或是银行流水是不是真实的,于是就找律师或是外汇公司经理或是移民中介,要求这些机构的专业人士帮他把相关文件“搞定”。
现实中,作假后能侥幸蒙混过关的确实大有人在,但不可能人人作假都安然无事。
汪律师说:“一些当事人在东窗事发后,把责任一股脑儿推到帮他做文件的专业人士身上,说‘这不是我弄的,我不知道他怎么帮我弄的’。
“然而,法官是不会接受这种解释的。”
汪律师说:“如果律师或是移民中介或是外汇公司的管理人员用不尽合法甚至是完全违法的手段帮助当事人做了与事实不符的说明,当事人因此受益,获得了签证或是转款,或是得到不该有的文件,然后这个文件又对有关机构造成误导,当事人可能会面临种种法律后果,例如签证被吊销。”
缺乏诚信会殃及下一代汪律师说:“在新西兰,律师一旦被发现默认客户作假、纵容客户作假、甚至帮客户作假,那他的律师职业生涯很可能会被断送。”
有些华人为了多贷款买物业、快速致富,就要求律师帮助做一些与实际不相符的文件。结果骗局被戳破后,律师不但自己的执照被吊销,有的还被捉去蹲监狱。而开金融公司的老板如果帮助客户做不尽合法的文件,有可能会遭到起诉。

汪律师说:“ 在法律的任何环节上,一旦一个人被认为有欺骗、欺诈行为,就很难再得到信任。”
例如,有人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把自己的收入做得高高的,扩大自己名下的财产价值,但是到了离婚要分财产的时候,又说不这些财产不是自己的,都是父母的。在法官看来,这种前后不一致的说法,都是诚信有问题,个人品行有问题。
汪律师说:“我看到很多打民事官司的华人案子,因为当事人之前曾经在签证或移民经历、学历经历上作假,在配偶关系开始时间或是结束时间上作假,或是在家人身体状况上作假,之后如果再遇到其他财产官司的话,对方律师就会把这些作假的事情抖落出来,指你诚信基础有问题,会不择手段去说谎。”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更相信哪一方的证词呢,答案不言而喻。
汪律师最后语重心长地说:“作假一定是有代价的,而且代价巨大。不管是律师、会计师,金融公司的经理、贷款经纪人还是移民公司顾问,如果为了满足客户不正当要求在法律文件上做不诚实的说明,就算帮客户赢得了眼前利益,但可能会赔上客户一辈子的诚信,而最后为此承担代价和后果的人, 很可能是我们华人在新西兰的下一代。
这是因为每个法律欺诈案子被公开后,大家记得的不是某个具体的名字,而是华人的面孔。久而久之,就可能会对华人族群产生一个“缺乏诚信”的集体印象 。如果一个族群被贴上这样的标签,那它的下一代在这个社会能受到尊重和信任吗?
作者: 毛 芃
看过一些同法律有关的影视剧,当事人做假证或是律师配合当事人做假证引发故事情节跌宕起伏,给人印象深刻。周末的上午,我同汪律师电话聊天,问她有没有这方面的故事可以讲讲,这下,打开了汪律师的话匣子。
下面这段故事,电视剧编剧恐怕都未必能想象得到。

华人男子 Y 先生早先来新西兰留学,后来在新西兰工作、成家,然后有了外遇,打算离婚再娶。
至此,这都算人生常态;不过到了离婚分财产的地步,事情开始变得戏剧化了。
Y 先生的父母超级有钱,钱多到他可以在追求前妻的时候,送上价值上万纽元的包包不眨眼,多到他年纪轻轻名下就有多套豪宅。当然,这些房产都是夫妻两人联名拥有的,可离婚的时候,Y先生不甘心房产被分走一半, 于是脑子一转,何不说房产是向爸妈借钱买来的?如果是借钱买来的,房产不仅不用分妻子,欠的债务还得两人分摊呢。
Y 先生于是写了几张借条,假装这些借条都是若干年前写的,假装若干年前数次向父母借了巨款。此时,Y 当时的妻子 X 女士才发现大事不妙,自己离婚非但拿不到一分钱,还得同Y一起分担欠他父母的钱。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Y 先生除了把他和X女士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父母给的买房钱写成是借父母的,还把他结婚前父母给他的学费和生活费也都写成是借父母的,属于家庭欠款,需要同 X 女士一起分担。
X 女士心里非常清楚这些借条是事后伪造的,但苦于没有证据,万般无奈之下找到了汪律师。
汪律师说:“客户来找我的时候非常担心,因为如果打输官司,可能会落得负债累累。”
她坦诚接手这场官司的时候,“心里也是沉甸甸的, 因为对方的证据是精心设计出来的。借条看起来写得很正规,有签字,有日期,看起来很真实。怎么让法官相信借条是假的呢?”
汪律师要女当事人 X 提供包括银行资料在内的各种资料,她花了大量时间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研究,功夫不负有心人,她终于发现了破绽。
法庭上, 汪律师看着其中一张借条的签字时间,问 Y 先生是否记得这一天除了写借条,还做了什么。时间久远,Y 先生说只记得写借条,同父母讨论借款问题,其他不大记得了。
汪律师于是提醒 Y 先生,那一天,他同当时还是他女友的 X 在新西兰南岛著名的旅游胜地皇后镇吃喝玩乐。
汪律师出示了当天他们两人各种消费的证据,证明 Y 同 X 两人这天一直在一起,问他哪来的时间向他父母写借据并签字。她的当事人 X 女士证明那天他们倆人在皇后镇游玩,根本没见到Y给他父母写借据要求借款。
这还没有完,下面还有更致命的。
汪律师问 Y 先生2012年向父母借款的时候,要父母把钱汇到新西兰哪家银行,男子看着借据说,是要父母汇到他在ANZ银行的某某账号。
然而,2012年的那时候,这个银行账号是在National Bank名下,National Bank是在2014年并入ANZ银行。也就是说,2012年Y根本不可能有ANZ银行的账号。
汪律师问:“难道你有未卜先知的本事,在2012年新西兰人都不知道National Bank 银行将合并到ANZ银行的时候,你就提前知道了?”
这下,Y 先生在法庭上彻底无语,他伪造借据确凿无疑。
终于,法官毫无悬念地裁定借据无效,对 X 和 Y 两人婚姻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合理分配。

我问汪律师是不是通过笔迹验证专家验证了借条签名的时间有假?
汪律师笑说:“通过研究笔迹的书写时间来破案是影视剧上的情节;至少在新西兰,还没有神到这个地步。”

汪律师曾经发我一张照片-办公桌上一个厚厚的卷宗(见上图)。
汪律师说,办一个案子,这样厚厚的卷宗可能要有四五本,卷宗里都是同案子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据;律师帮助客户打官司,就是要深入研究这些证据,反反复复推敲,找出其中逻辑上的关联。

汪律师还说, 在法律的任何环节上,一旦一个人被认为有欺骗、欺诈行为,就很难再得到信任。
例如,有人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把自己的收入做得高高的,扩大自己名下的财产价值,但是到了离婚要分财产的时候,又说不这些财产不是自己的,都是父母的。在法官看来,这种前后不一致的说法,都是诚信有问题,个人品行有问题。
汪律师说:“我看到很多打民事官司的华人案子,因为当事人之前曾经在签证或移民经历、学历经历上作假,在配偶关系开始时间或是结束时间上作假,或是在家人身体状况上作假,之后如果再遇到其他财产官司的话,对方律师就会把这些作假的事情抖落出来,指你诚信基础有问题,会不择手段去说谎。”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更相信哪一方的证词呢,答案不言而喻。

在新西兰法律界,汪君尊(Royal Reed)是一个为许多人所熟知的名字;她从业20年,是知名的出庭律师。一个外来移民,一位华裔女性,在新西兰能做到出庭律师帮人打官司,实属凤毛麟角。长年的工作经验让汪律师积累了许多宝贵的职业心得,看到这些年来出入法庭打官司的华人面孔不断增加,汪律师愿意将自己的心得同移民朋友分享,以便他们多一些法律保护意识,少走一些弯路。
今天的这篇文章,汪律师主要讲华人移民在面对诉讼时应如何克服语言障碍带来的法律风险。- 毛芃

汪君尊律师
在法律诉讼方面,外来移民因语言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在汪律师看来,最大的风险是语言沟通问题。
汪律师说:“华人移民有个习惯,如果觉得自己的案子严重,就愿意花大钱找有名的洋人律师。他们以为大律师出面,打官司就十拿九稳。可是,一个诉讼官司是否能打赢、是否能得到大律师的有效代言,问题是否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证据和当事人就证据的表达与沟通。
“如果英文不好,外来移民在新西兰打官司会面临本质上的风险。”
汪律师说:“这是因为法官是根据法庭上的证词来判案;法庭上,如果你英文不好、不能简单、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这会吃很大的亏。”
新西兰是个仁慈的国家,外来移民打官司如果有语言障碍,庭审时,法庭会提供“免费”的翻译服务。可是,千万不要以为有了翻译就安全了。依仗翻译的庭审过程,其实是步步惊心,只是当事人往往对此一无所知,有时候官司输了,都不知道是

汪律师创建的皇家律师所办公室
法律诉讼三个阶段的相关翻译
1
2 3
法庭翻译水平参差不齐
双语律师很重要

汪律师创建的皇家律师所会议室


新西兰人物专访

最近, 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知名出庭大律师汪君尊喜上眉梢, 因为她一手创建的新西兰皇家律师事务所(Prestige Law)要同新西兰大名鼎鼎的律所Meredith Connell合并了。这一合并,无疑是对以亚裔客户为主体、以诉讼业务为主业的皇家律师事务所办案水平的肯定,也从侧面说明随着亚裔移民的不断涌入,新西兰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
藉此机会,向汪律师表示祝贺。本记者也就两家律所合并一事对汪律师做了专访。 – 毛 芃

汪律师喜上眉梢
毛芃人物专访



记者(3):请问MC律师所有什么特点?合并之后,对你们皇家律师事务所来说意味着什么?



皇家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汪君尊律师/Royal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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